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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黏土实心砖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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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添加人:xiaoma   添加时间:2009-6-9

 

      通渭县国土资源局的柴凤桐投书《甘肃日报》,对有的地方在执行“禁止生产、使用黏土实心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时,出现的“一刀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内容转载如下: 

  编辑同志:  

  由于土地管理法有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相继出台禁止生产、使用黏土实心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在有的地方出现了“一刀切”地禁止黏土实心砖的现象。  

  笔者认为,如此做法多有不妥,没有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因为禁止黏土实心砖、提倡新型墙体材料,其初衷是保护耕地。这就要求我们探索一条既能保护耕地,又能方便城乡群众建材需要的路子。在管理手段上,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堵”“疏”并举、务求实效。对那些大片的平地水田,如果在其中取土烧砖,致使耕作层永久破坏,确实再无法恢复耕地的,就要“堵”,应该坚决禁止生产黏土实心砖;对那些靠挖山取土的砖厂,就要“疏”,应该引导,有限制性条件地给予审查批准,因为在挖山取土过程中虽然破坏了山坡地,但在取土过程中削山填沟、取高垫低,能够造出水平地,实际上是一个土地整理的过程。  

  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山大沟深的山区地方靠挖山取土的黏土实心砖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一个收取一定数额的“恢复耕地保证金”、签订《保证恢复耕地协议书》的强制条件后,应予保留,并可新批一些黏土实心砖厂。《保证恢复耕地协议书》必须写明砖厂在因挖山取土破坏坡耕地后,边取土边整理,削高填低,将取过土的地方整理成可耕种的水平地,并分田到户、及时耕种;国土部门随时跟踪监督,督促砖厂落实协议条款。如果砖厂不主动履行整理和恢复耕地的义务,国土部门就依法关闭砖厂,并用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这样做,既使恢复整理耕地有保障,又方便了为砖厂周边群众提供建材,同时也减少了国土部门的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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