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的《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6月3日出台,这将更好地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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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对该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下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和试验室(如设立商品混凝土搅拌分站的,必须独立设置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规定委托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原材料和生产、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
第三章 生产和运输质量控制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质量,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根据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但应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依据充分、方法正确、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时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等部门人员参加。开盘鉴定应做好相关记录,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商品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商品混凝土质量,采取措施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及质量保证能力。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商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商品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针对商品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和施工注意事项等资料。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 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对出厂检验的商品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试件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登记,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 |